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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执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斯友田、姜永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斯友田,姜永清,姜祖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5执保208号申请执行人斯友田,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姜永清,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姜祖芳,女,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斯友田与被执行人姜永清、姜祖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825民初275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需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姜永清所有的财产价值15万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执行人姜永清所有的财产价值1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方土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俊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