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执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斯友田、姜永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斯友田,姜永清,姜祖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5执保208号申请执行人斯友田,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姜永清,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姜祖芳,女,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斯友田与被执行人姜永清、姜祖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825民初275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需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姜永清所有的财产价值15万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执行人姜永清所有的财产价值1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方土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俊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