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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赛音格西格与苏丽那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赛音格西格,苏丽那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810号原告:赛音格西格,男,1990年12月3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燕,内蒙古智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丽那仁,男,出生日期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赛音格西格与被告苏丽那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赛音格西格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赛音格西格撤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赛音格西格负担。审判员  赛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