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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复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向阳山支行、汪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向阳山支行,汪锐,周铁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复2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向阳山支行,住安徽省铜陵市铜港路口。机构代码:85110636-4。法定代表人汪传华,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汪锐,男,汉族,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周铁梅,女,汉族,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耀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