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恢复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向阳山支行、汪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向阳山支行,汪锐,周铁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复2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向阳山支行,住安徽省铜陵市铜港路口。机构代码:85110636-4。法定代表人汪传华,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汪锐,男,汉族,197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周铁梅,女,汉族,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耀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