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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周宏与被告湖南省建银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宏,湖南省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2303号原告:周宏。被告:湖南省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法定代表人:戴成章。原告周宏与被告湖南省建银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周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15年10月至2017年4月工资18000元(18个月×1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社保金13200元(12个月×1100元/月);3、判令被告完成原告二级建造师解聘手续。经审查,周宏提出的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未经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我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前置程序,故对周宏的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周宏与湖南省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完成二级建造师解聘手续,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周宏要求湖南省建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其完成二级建造师解聘手续,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畴,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宏的起诉。本案周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予以退还给周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孟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胡冰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