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恢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山东信泰木业有限公司、苗如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信泰木业有限公司,苗如涛,苗加忠,茌平县胜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信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热电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峰峰。被执行人:苗如涛,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苗加忠,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茌平县胜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热电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苗如涛。申请执行人山东信泰木业有限公司与苗如涛、苗加忠、茌平县胜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茌民一初字第1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45100元。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通过执行联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车辆情况,在房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名单,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茌民一初字第1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在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树安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晨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