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清远市八零后法律顾问有限公司、朱劲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远市八零后法律顾问有限公司,朱劲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02执597号申请执行人:清远市八零后法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环城二路3号名都国际商业中心十四幢首层A02号。法定代表人:邹卫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钢,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劲辉,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执行清远市八零后法律顾问有限公司与朱劲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粤1802民初2009号及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8民终23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确定:限被执行人朱劲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55000元;粤R×××××桥车残值归被执行人朱劲辉所有;案件受理费601元,由被执行人朱劲辉负担。因被执行人朱劲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清远市八零后法律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清远市房管、车管、国土及相关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朱劲辉名下有银行存款2792.51元,本院依法扣划。扣除执行费734元外余款2058.51元已退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外,被执行人朱劲辉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听证中,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之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朱劲辉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清远市八零后法律顾问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伟光审判员 招跃温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伟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