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袁法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江西本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江西本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袁法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十里大道282号。组织机构代码:159307047。法定代表人:罗和华。被执行人:江西本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9097801-3。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本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本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春市袁州区医药工业园的土地[产权证号:袁州国用(2011)第0110464-1号、0110464-2号],现因债务已经清偿,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本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春市袁州区医药工业园土地[产权证号:袁州国用(2011)第0110464-1号、0110464-2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易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