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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7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程先印与王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先印,王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1325号原告:程先印,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被告:王丽琴,女,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户籍地江西省横峰县,住江西省横峰县。原告程先印与被告王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程先印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先印申请撤诉,系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先印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程先印负担。审判员  熊化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紫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