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程先印与王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先印,王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1325号原告:程先印,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被告:王丽琴,女,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户籍地江西省横峰县,住江西省横峰县。原告程先印与被告王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程先印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先印申请撤诉,系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先印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程先印负担。审判员 熊化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紫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