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44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荣荣实业有限公司、叶根培等与方连新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荣荣实业有限公司,叶根培,方连新,王爱玲,谭士宾,谭文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4480-3号原告:浙江荣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黄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潘礼革。原告:叶根培,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以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陶建武,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陶宏,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连新,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王爱玲,女,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告:谭士宾,男,195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被告:谭文锋,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被告谭士宾、谭文锋的委托代理人:巫晓军,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士宾、谭文锋的委托代理人:王倩,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荣荣实业有限公司、叶根培与被告方连新、王爱玲、谭文锋、谭士宾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荣荣实业有限公司、叶根培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荣荣实业有限公司、叶根培的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荣荣实业有限公司、叶根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1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14元,由原告浙江荣荣实业有限公司、叶根培负担。审 判 长 朱蓓蕾人民陪审员 应萌芯人民陪审员 胡春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施林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