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903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胡伟忠与浙XX易旅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伟忠,浙XX易旅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3民初1661号原告:胡伟忠,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告:浙XX易旅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沙田街66号502室。法定代表人:江舟辉。原告胡伟忠诉被告浙XX易旅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伟忠撤回对被告浙XX易旅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伟忠承担。审 判 长 :乐海奇审 判 员 :张玲燕人民陪审员 :王玉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方卓阳拟办人:张玲燕拟办时间:2017年7月18日签发:年月日审阅:年月日主送机关:共印:6份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2017)浙0903民初1661号原告:胡伟忠,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庙跟村小洞岙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7407222518。被告:浙XX易旅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沙田街66号502室。法定代表人:江舟辉。原告胡伟忠诉被告浙XX易旅业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伟忠撤回对被告浙XX易旅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胡伟忠承担。审判长:乐海奇审判员:张玲燕人民陪审员:王玉兴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方卓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