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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汪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1313号原告:汪某,女,生于1972年1月5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地址黄梅县,被告:姜某,男,生于1970年7月8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地址同上,原告汪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邓飞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国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