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汪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1313号原告:汪某,女,生于1972年1月5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地址黄梅县,被告:姜某,男,生于1970年7月8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地址同上,原告汪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邓飞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国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