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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3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崔桂莲与广东同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桂莲,广东同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3854号申请执行人崔桂莲,女,汉族,1974年1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被执行人广东同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823号聚龙工业区自编15号楼第五层。法定代表人黄秀琼。原告广东同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桂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民终822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6)粤111民初6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东同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支付崔桂莲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3408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东同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支付崔桂莲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17日的工资10016元。因广东同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未主动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权利人崔桂莲遂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43424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前往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另案向车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丰田佳美牌汽车的档案实施查封外(该车下落不明,暂无法作强制变现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且未对本案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本案执行财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除另案向车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的档案实施查封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未对本案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本案执行财产提出书面异议。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38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汉穗审判员  罗 炜审判员  常康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