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2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郭瑞风、苗在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郭瑞风,苗在平,青岛福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279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法定代表人:郝子健,行长。被告:郭瑞风被告:苗在平被告:青岛福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被告郭瑞风、苗在平、青岛福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8元,减半收取13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彦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