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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5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挑战狼(福建)服饰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央帅西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挑战狼(福建)服饰有限公司,郑州市央帅西服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5411号原告:挑战狼(福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金淘镇晨光村。法定代表人:侯玉汝,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华,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永刚,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市央帅西服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新郑路187号。法定代表人:芦庆福。原告挑战狼(福建)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央帅西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挑战狼(福建)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挑战狼(福建)服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挑战狼(福建)服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黎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