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执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沙伟与杨金海、黄海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伟,杨金海,黄海娟,黄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4执1323号申请执行人:沙伟,男,1964年1月14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执行人:杨金海,男,1974年3月22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执行人:黄海娟,女,1976年11月5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执行人:黄建忠(又名黄建中),男,1957年6月27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沙伟与被执行人杨金海、黄海娟、黄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沙伟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门三民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波审判员 董景松审判员 王锦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