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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三道乡展望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刘吴立军、马立萍、贾财、李艳明、张军辉、刘淑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三道乡展望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吴立军,马立萍,贾财,李艳明,张军辉,刘淑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3民初1247号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三道乡展望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赵海晶,职位总经理。被告:吴立军,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马立萍,女,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贾财,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李艳明,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张军辉,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刘淑芬,女,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三道乡展望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三道展望合作社”)与被告吴立军、马立萍、贾财、李艳明、张军辉、刘淑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三道乡展望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赵海晶、被告吴立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立萍、贾财、李艳明、张军辉、刘淑芬经本院传票传唤到庭但未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道展望合作社诉称:2015年10月20日,吴立军、马立萍与我社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150000元,期限一年,利率为月利率1%,如逾期,另收取滞纳金。贾财、李艳明、张军辉、刘淑芬为其担保。2016年10月21日偿还本金50000元,尚欠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滞纳金2570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吴立军、马立萍偿还欠款本息共计125700元,被告贾财、李艳明、张军辉、刘淑芬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吴立军辩称,借款事实存在,但是现在没有偿还能力,要求分期给付。马立萍、贾财、李艳明、张军辉、刘淑芬未参加庭审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0日,被告吴立军、马立萍与原告三道展望合作社签订农户担保借款合同,借款150000元,期限一年,利率为月利率1%,如逾期,另收取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为利息的30%。贾财、李艳明、张军辉、刘淑芬为以上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吴立军、马立萍于2016年10月21日偿还本金50000元。截止2017年7月17日,被告吴立军、马立萍尚欠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1257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农户担保借款合同、放款凭证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农户联保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如期向被告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吴立军、马立萍却未按合同约定如期还款,被告贾财、李艳明、张军辉、刘淑芬亦未履行保证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吴立军、马立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贾财、李艳明、张军辉、刘淑芬承担连带担保义务的主张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立军、马立萍偿还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三道乡展望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欠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滞纳金25700元(暂算至2017年7月17日);被告贾财、李艳明、张军辉、刘淑芬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407元(已减半)由被告吴立军、马立萍负担。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宝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冬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