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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1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卢正阳与楼彬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正阳,楼彬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857号原告:卢正阳,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英萍、何建宏,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彬彬,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正阳诉被告楼彬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正阳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项孟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金宴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