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执48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江阴华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小平、张敏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华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张小平,张敏敏,江阴焊鑫硬面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48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阴华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221386-1,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申港人民北路211号。被执行人张小平,男,汉族,1962年3月12日生,住江阴市。被执行人张敏敏,男,汉族,1984年11月11日生,住江阴市。被执行人江阴焊鑫硬面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805577-2,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申港亚包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张敏敏。申请执行人江阴华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兰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小平、张敏敏、江阴焊鑫硬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焊鑫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澄民初字第01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张小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华兰公司借款50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张敏敏、焊鑫公司对张小平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7年7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051800元,该款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30日给付50万元,于2018年6月30日给付50万元,2018年12月30日给付200万元,余款于2019年6月30日给付完毕,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红英审判员 蒋 东审判员 宋 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