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崔洪延与吉林省延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618号申请保全人:崔洪延,男,1956年2月28日出生。被申请保全人:吉林省延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永勇,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保全人崔洪延与被申请保全人吉林省延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崔洪延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保全人吉林省延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6147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了(2017)吉2401民初48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认为,申请保全人崔洪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吉林省延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冻结申请保全人崔洪延名下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案件保全费1151元(申请保全人崔洪延已预交)如申请人保全人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路延吉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吉2401执保618号延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延吉市房屋交易中心:申请保全人崔洪延与被申请保全人吉林省延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7)吉2401执保61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吉林省延房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延吉市重阳胡同一号,权证号为延房权证字第1350**号,产籍号为1-13-56,建筑面积为429.83平方米(中的的价值126147元)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二、冻结申请保全人崔洪延名下位于延吉市参花街270-4-19号,权证号为房权证延字第467**号,地号为9-16,房号为2-5-1,建筑面积为97.40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三年。附(2016)吉2401执保61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