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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执5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杨静与被执行人梁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5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静,女,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执行人:梁强,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申请执行人杨静与被执行人梁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2016)川0824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梁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利率标准计算的资金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梁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2017年4月6日,申请执行人杨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强外出务工,其具体地址不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梁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梁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其银行账户已依法予以冻结,但不足以履行本案。其名下有车牌号陕K272**奇瑞牌车一辆,本院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而不能处置。综上,被执行人梁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将被执行人梁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4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术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