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23民初2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范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范某某,柏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2997号原告:严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江苏世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某,公司员工。被告:范某某,女。被告:柏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范某某、柏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