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民辖终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董增喜、李文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增喜,李文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民辖终2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增喜,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增,男,193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上诉人董增喜因与被上诉人李文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24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董增喜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并纠正相应书写错误。事实和理由:一、案件应由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现在产生的医药费不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与答辩人无因果关系,应由其自负,现在主张的护理费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与答辩人无法律上因果联系。原告已经八十岁,体弱多病,既便原告卧床不起,原因是原告已经八十岁,体弱多病,需要吃药,需要护理,也在情理之中。这些事实是由原告年龄和身体自身的原因所致,不是答辩人行为造成的,与交通事故无必然因果联系。因上诉人住所在邢台经济开发区××前大××村,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桥西区法院依据事故发生地确定管辖与事实不符,交通事故案件已经由生效判决确定,本案不是交通事故赔偿,按其主张只能由上诉人住所地管辖。裁定书中李文增出生年份书写错误。即“1973年9月15日”错误。按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为1937年9月15日,已经80岁了。被上诉人李文增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系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原告李文增在有管辖权的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所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易然审 判 员 武 洁审 判 员 陈勤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韩伟刚书 记 员 王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