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民终4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昌平龙旗分公司与邱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昌平龙旗分公司,邱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民终44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昌平龙旗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黄土店黄平路泰华龙旗广场3﹟商业楼。法定代表人:彭华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铭,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昌平龙旗分公司经理,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凤山一里109号1302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设,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昌平龙旗分公司职员,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长江路1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辉,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宁阳县。上诉人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昌平龙旗分公司(以下简永辉超市)因与被上诉人邱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辉超市的上诉请求:1、撤销(2017)京0114民初3786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驳回邱辉的一审诉讼请求;2、由邱辉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以未经权威机构认证的百度百科中的观点作为依据,并进而认定雪莲子具有多种指向,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雪莲子与鹰嘴豆是对同一豆类植物的不同称谓,不存在任何歧义,亦不会误导消费者。二、涉案商品依法经入境检验检疫合格,不存在任何食品安全问题,一审判决认定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邱辉增加赔偿金的主张,于法无据。1、邱辉不是消费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所应保护的消费者。而本案,正是邱辉从事“知假打假”的营利行为。2、永辉超市不存在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有任何主观过错,不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如上所述,涉案商品标签中的雪莲子所指明确,不存在任何食品安全问题,更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永辉超市是一般经销商,不是专业的生产机构和检验机构,经永辉超市核对过经销商提供的相关资质证明后没有理由怀疑本产品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更没有理由不相信和不信任政府,永辉超市没有主观过错。永辉超市认真的审查了供货商的资质,尤其是厦门出境检验检疫局的检验证书,没有任何主观过错。邱辉购买涉案商品并未受到任何财产和人身损害,不存在任何食品安全问题,也没有对消费者产生误导。邱辉辩称:个人没有司法权和执法权,不具备打假资格。邱辉没有损害任何人的利益,维权的前提是因为涉案产品是违法产品,邱辉的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9月22日,邱辉购买了在顺义法院起诉的案件的产品,10月20日,购买了本案的涉案产品,顺义法院的起诉时间在本案购买商品之后。邱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永辉超市退还邱辉货款4032元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赔偿40320元,以上共计44352元;2、诉讼费由永辉超市承担。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邱辉于2016年10月20日在永辉超市处购买了60袋(5箱)本味本铺蛋黄味谷物棒,另180袋(15箱)海苔味的,一箱12袋,每袋16.8元,合计消费4032元。涉案食品配料表中标注有雪莲子。另查明,雪莲子无明确指向,百度百科中雪莲子又名雪莲果,别名为皂角米。还可理解为天山雪莲、雪莲培养物、雪莲的种子等等。一审法院认为:邱辉在永辉超市购买商品,永辉超市向邱辉出具小票,可以证明邱辉与永辉超市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本案中,涉案商品配料中标注有雪莲子,实践中雪莲子具有多种指向,如雪莲子可理解为雪莲的种子,卫生部限制其作为产品原料。因雪莲子无明确指向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进而影响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判断,故涉诉食品标签上配料标识存在歧义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应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永辉超市并不因涉案食品供应商审批手续齐全而免责,故对邱辉要求退款退货及被告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永辉超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邱辉240袋品味本铺谷物棒的货款4032元,邱辉在收到上述货款的同时退回上述产品给永辉超市;二、永辉超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邱辉赔偿40320元。在二审审理期间,永辉超市为支持其上诉意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鹰嘴豆是长寿豆!4好处助控血糖》、《優活線》,2、《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3、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11份,4、标签,5、《品味本铺谷物棒配料说明》,6、叶青牌滷雪莲子罐头,7、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开户许可证、经济部工厂登记证等,8、传票[北京市顺义区(2017)京0113民初1728号案]、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北田能量99棒蛋黄口味”相关问题的函》。经质证,邱辉对永辉超市所交证据1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是台湾网站上打印的文章,该网站在大陆也无法打开,不能证明雪莲子和鹰嘴豆是同一产品。对证据2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但合法性有异议,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一审没有提交。只能证明涉案商品是合法进口的,不能证明不存在任何食品安全问题,证明和报关单是二审提交的,不能排除在销售商品时永辉超市未取得该证明。对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虽然之前邱辉有过诉讼,但不能证明不是消费者。对证据4真实性没有异议,备案标签不能证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证据5真实性有异议,是利害关系人出具的说明,不能作为认定的依据。对证据6真实性认可,但和本案无关,不能证明雪莲子就是鹰嘴豆,是同一种食物。对证据7真实性、关联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8的传票没有异议,但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函没有原件,真实性不认可。函如果能调取原件对真实性就没有异议,但关联性不认可,函中涉及的产品和本案涉案商品不是同一款产品,且举报人也不是邱辉,该函是咨询函,没有任何参考价值。本院经审查认为:邱辉对永辉超市所交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永辉超市二审向本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一、请求法院依职权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调查:1、“雪莲子”为何物?“雪莲子”与“鹰嘴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2、“雪莲子”是否可以作为食品原料/辅料使用?3、预包装食品标签配料表中标有“雪莲子”,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相关规定?二、请求法院依职权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查询邱辉在(2017)京0113民初1728号案件的立案日期;2、请求法院依职权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调取(2017)京0113民初1728号案件邱辉的民事起诉状。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曾公开发函说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效力为:证明该批次食品从正常途径进口,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经检验检疫。故本院无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调查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还有双方当事人在本院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关于邱辉与永辉超市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且买卖合同有效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邱辉在永辉超市所购食品配料中的雪莲子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此,本院认为:虽然永辉超市主张雪莲子就是鹰嘴豆,是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但其无有效证据证明该主张,国家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也只能证明该批次食品从正常途径进口,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经检验检疫,在永辉超市不能证明雪莲子就是鹰嘴豆,是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作为食品原料的情况下,本院无法认定雪莲子是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永辉超市也不能因涉案食品供应商审批手续齐全而免责,故一审判决永辉超市退还邱辉货款并十倍赔偿并无不当,永辉超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08元,由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昌平龙旗分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洁审 判 员  阴虹代理审判员  董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