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5执1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张志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张志峰,高芳芳,祁有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2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6775620726(1-1)。法定代表人:刘国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明江,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工,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张志峰,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高芳芳,女,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祁有武,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定远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志峰、高芳芳、祁有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现已经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并以履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125执1279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烨海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