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新乡地隆药业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众合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地隆药业机械有限公司,新乡市众合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776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地隆药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容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乡市众合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荆常博,该公司经理。关于新乡地隆药业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众合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6)豫01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于于2017年07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新乡市众合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新乡市众合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125250元的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茜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