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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李金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406号被执行人李金花。被执行人李金花罚金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04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金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庭依法移送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金花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等。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金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刑庭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金花新的财产线索,本院重新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04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一铜审判员  李付军审判员  徐忠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瑞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