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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1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叶丽金与杨水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1民初495号原告:叶丽金,女,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被告:杨水泉,男,195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住所地三明市徐碧一村66幢。负责人:洪振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溪支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叶丽金与被告杨水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叶丽金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叶丽金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叶丽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5元,减半收取计2352.5元,由叶丽金负担。审判员  吴荣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美纯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