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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3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广普与王普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普,王普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3163号原告:王广普,男,1960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滑县。被告:王普云,男,1951年3月5日生,汉族,住滑县。原告王广普与被告王普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广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普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广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23290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30日,被告王普云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2329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因为原告与被告关系不错,没有约定利息。后原告就该款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原告无奈具状起诉,望法院判如所请。被告王普云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举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广普与被告王普云系同村村民。被告因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多次借款,2013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三份借条,借条内容分别为“今借到,王广普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1100000元),借款人王普云,2013年9月30日。无息”、“今借到,王广普人民币捌万肆仟玖佰¥(84900元),借款人王普云,2013年9月30日。无息”、“今借到,王广普人民币肆万捌仟元¥(48000元),借款人王普云,2013年9月30日。无息”,以上借款共计12329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普云向原告借款共计1232900元,有被告王普云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普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广普12329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96元,由被告王普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柳九红审 判 员  王雪冰人民陪审员  邢德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鹏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