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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潜山县正宏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徐香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潜山县正宏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徐香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1802号原告:潜山县正宏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梅苑路4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0665153736(1-1)。法定代表人:胡小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玮,该公司员工。被告:徐香琴,女,198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潜山县正宏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香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潜山县正宏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潜山县正宏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潜山县正宏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潜山县正宏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皖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小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