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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唐开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唐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1264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1997年2月27日出生。被告:唐某甲,男,汉族,1981年2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唐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对被告唐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吕晓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欧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