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段恩山申请执行河南恒盈懿丰农牧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恩山,河南恒盈懿丰农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483号申请执行人:段恩山,男,1960年4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恒盈懿丰农牧有限公司委托代表人:王亚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留柱,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段恩山申请执行河南恒盈懿丰农牧有限公司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段恩山于2017年7月28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48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康 熙审判员 方光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东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