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6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娟与王晓贺、王殿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娟,王晓贺,王殿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6207号原告:李娟,女,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王晓贺,男,34岁,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被告:王殿彬,男,55岁,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娟与被告王晓贺、王殿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娟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娟负担。审判员 李迎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庆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