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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6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娟与王晓贺、王殿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娟,王晓贺,王殿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6207号原告:李娟,女,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告:王晓贺,男,34岁,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被告:王殿彬,男,55岁,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娟与被告王晓贺、王殿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娟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娟负担。审判员  李迎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庆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