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徐静蔓与吴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静蔓,吴锦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1224号原告:徐静蔓,女,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现住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那刚、温惠阳,福建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锦彬,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告徐静蔓与被告吴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静蔓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静蔓负担。审 判 长 庄福明审 判 员 陈玲玲代理审判员 王国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子良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