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莫玉娟与杨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玉娟,杨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304民初1626号原告莫玉娟,女,汉族,1984年8月14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被告杨丹,女,汉族,1986年8月16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原告莫玉娟与被告杨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玉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丹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玉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000元;2、请求法院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86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完成支付。借款后,被告故意推脱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10月20日出具借条一份,但被告仍拒绝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杨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于原告方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予以认可,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基本证据;并结合本案其它证据综合考虑,以确定本案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4月16日,被告以朋友出车祸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当日原告即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付被告15000元。2016年4月22日,被告以在外地资金紧张为由再向原告借款,原告当日又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付被告3600元。此后,被告仅归还6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原告出具18000元的《借条》一份,但其至今仍未还款。本院认为,被告杨丹向原告莫玉娟借款18000的事实,有其书立的借条及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催要后,被告拒绝还款,现原告诉请被告还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身权利的放弃。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丹应归还原告莫玉娟借款18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5元,原告已预交,此款由被告杨丹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苏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蒋莉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