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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3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乔建斌与狄献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建斌,狄献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513号申请执行人乔建斌,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狄献峰,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635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狄献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期限内支付案款63975元,支付执行费85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狄献峰银行存款65039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诚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