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3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乔建斌与狄献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建斌,狄献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513号申请执行人乔建斌,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狄献峰,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635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狄献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期限内支付案款63975元,支付执行费85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狄献峰银行存款65039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诚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