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民初5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涂玲玲与李晓芳、闵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玲玲,李晓芳,闵建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581号之二原告:涂玲玲,女,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张海燕,江西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威,江西灯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晓芳,女,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闵建文,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原告涂玲玲与被告李晓芳、闵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涂玲玲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涂玲玲因已与被告李晓芳、闵建文达成和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玲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4952元,减半收取计7476元,由原告涂玲玲负担。审 判 长 周 浩审 判 员 杨柳桃人民陪审员 何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伍建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