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徐凤林、邓锦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凤林,邓锦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712号申请执行人:徐凤林,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邓锦滔,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铜山县。本院在执行徐凤林与邓锦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上述已经调查的财产状况外,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向申请人进行了调查,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722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邓朝宪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