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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恢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2017)粤0103执恢17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恢17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6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13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返还借款2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查明,本院(2017)粤0103执恢175号案件已经查封被执行人的广州市荔湾区XX房,本案可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恢1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振韬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黄斐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杜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