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5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吴思敏与厦门市适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思敏,厦门市适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5182号原告:吴思敏,女,199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厦门市适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南五路210号B507号。法定代表人:曹洁。原告吴思敏与被告厦门市适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吴思敏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思敏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思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吴思敏负担。审 判 员 胡晓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幼美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