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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4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春红、高云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春红,高云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民初4239号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健民路(荣盛水景城)。法定代表人:刘洪,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玲,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西,该公司职员。被告:刘春红,女,198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高云楼,男,1984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六合荣盛物业公司)诉被告刘春红、高云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合荣盛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玲、李和西、被告刘春红、高云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六合荣盛物业公司诉称,被告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拖欠物业服务费4401元、垃圾费120元、电梯电费587元、公摊费用54元、滞纳金1205元(2013年滞纳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合计6366元。被告刘春红、高云楼辩称,原告在屋顶指定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区域,但未将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楼下业主安装热水器打孔时破坏了屋顶的防水层,导致被告屋顶渗水,逐年扩大。物业公司上门收费时也看到了被告家中的情形。被告为此事到业主委员会报修,反馈意见是正在修外墙,还未修到屋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刘春红、高云楼系XXX苑XX幢X单元XXX室房屋的业主,未向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即原告六合荣盛物业公司缴纳2013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401元、垃圾费120元、电梯电费587元、公摊费用54元,经原告催缴后,被告以屋顶漏水为由拒绝缴纳。另查明,阿尔卡迪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业主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年度物业服务费总额的1‰向业主加收滞纳金,业主逾期三个月仍未交纳的,物业公司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上事实,有房屋登记簿、催缴通知单、阿尔卡迪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阿尔卡迪亚物业服务合同、代收城镇垃圾处理费通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为证。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阿尔卡迪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阿尔卡迪亚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其效力及于原告,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涉诉房屋出现屋顶渗水现象,根据被告所称直接原因系业主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时破坏了防水层,因此,被告可向该侵权行为主体主张权利,如被告无法确定业主的信息,原告应予以协助配合。被告以屋顶漏水抗辩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理由不成立。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主张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主张滞纳金,符合合同约定,但标准过高,应予调整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为602元。因受众群体广、管理事项多,物业单位提供之服务与各业主衡量之标准可能无法吻合,各业主对权利义务注重点与物业单位提供服务基准点亦可能存在出入,双方应以小区和谐为重,秉承宽容理解之心,友好处理纠纷、妥善化解矛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刘春红、高云楼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4401元、垃圾费120元、电梯电费587元、公摊费用54元、滞纳金602元,合计576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春红、高云楼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林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