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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20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景林、王志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林,王志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2084号之一申请人:张景林,男,汉族。被申请人:王志高,男,汉族。原告张景林与被告王志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景林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志高所有的房屋在35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申请人张景林以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景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志高所有的位于东营市东营区文汇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君东人民陪审员  张景普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门惠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