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03执字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齐柏云与李丰林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柏云,李丰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字157号申请执行人:齐柏云,女,1963年9月7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李丰林,男,1979年9月20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齐柏云与李丰林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李丰林下落不明,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李丰林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申请执行人齐柏云申请现已将被执行人李丰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203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冯 锐代理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仉红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