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执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江西省江铜—耶兹铜箔有限公司、东阳市东瑞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江铜—耶兹铜箔有限公司,东阳市东瑞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1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江铜—耶兹铜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街。被执行人:东阳市东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湖头陆工业区东。关于本院执行的江西省江铜-耶兹铜箔有限公司与东阳市东瑞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91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东阳市东瑞电子有限公司应履行以下法律义务:支付申请人货款360375.47元及逾期付款货款的损失;承担案件受理费、7082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承担申请执行费6060元。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情况如下:1、2017年3月20日,本院通过网络查询调查被执行人东阳市东瑞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调查结果为无可供执行财产。2、2017年3月21日,本院通过申请人提供的号码电话联系被执行人东阳市东瑞电子有限公司,电话停机。3、2017年4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东阳市东瑞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车辆进行财产调查,调查结果为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4、2017年4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5、2017年6月21日,本院向浙江省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情况,调查结果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6、2017年7月22日,约谈申请人,向其告知执行进展,申请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认可。7、2017年7月22日,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东阳市东瑞电子有限公司应履行金额为410697.74元,未履行金额为410697.74元,被执行人尚有执行申请费6060元未交纳。应履行金额具体如下:1、支付货款410697.74元;2、支付逾期付款损失50322.27元;3、承担案件受理费7082元;4、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鹏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雪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