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执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忠与彭汉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彭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保26号申请人:王忠,男,生于1962年5月15日,汉族。被申请人:彭汉生,男,生于1971年5月21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忠与被申请人彭汉生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相关法律规定。于2017年7月22日作出(2017)鄂0381财保25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王忠2017年2月23日书面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要求撤回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381执保25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执行财产保全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