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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2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2770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与苏州鸿铭软件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苏州鸿铭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770号申请执行人: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南十二路2号金蝶软件园A座1-8层。法定代表人:徐少春。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慕贤,江苏吴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花莲,江苏吴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鸿铭软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022759-6,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51号7幢1518室。法定代表人:马成盛。申请执行人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鸿铭软件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9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鸿铭软件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鸿铭软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1255.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节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