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魏元照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元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5刑初317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元照,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建检诉刑诉[2017]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元照犯非法狩猎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中旬到6月中旬,被告人魏元照在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作厂社区牛牧岗地里,使用架丝网的方法,捕获珠颈斑鸠、八哥、大斑啄木鸟各1只、乌鸫3只。经鉴定,其中珠颈斑鸠、八哥、大斑啄木鸟均是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魏元照在上述地点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元照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魏元照判处罚金。被告人魏元照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元照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元照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冰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