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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梅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81刑初25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梅,女,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现住武安市。2016年8月15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梅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明、张文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6日被告人李梅在武安市工商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授信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卡号为62×××38,后挂失卡号变更为62×××27。截止2015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梅持卡分多次透支本金累计49987.17元,截止2016年8月14日共计透支本金和利息共计61500.41元。经工商银行武安市支行采取电话、信函和上门等方式催收,被告人李梅超过三个月仍不予归还。2016年8月15日被告人李梅将透支本息62331元还清。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梅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人李某陈述;工行武安支行证明;李某、孔某召催收欠款证明;牡丹个人透支卡逾期还款催告函及照片;李梅透支信用卡流水账单及开户人信息;工商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复印件、消费明细;信用卡透支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抓获证明;情况说明;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视听资料;被告人李梅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梅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梅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将透支本息全部归还银行,确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梅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考验期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入方审判员  孙道庆审判员  赵 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维梅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