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执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连心、王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连心,王志军,潍坊市志军化肥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1380号申请执行人:刘连心,女,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执行人:王志军,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安丘市凌河镇圈子村村民,现住安丘市。被执行人:潍坊市志军化肥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三里庄村。法定代表人:陈桂英,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连心与被执行人王志军、潍坊市志军化肥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志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廿里堡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志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廿里堡支行15×××04帐户内存款175700.00元。因案件未能在冻结期限内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世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士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