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11153严红靖与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红靖,潘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1153号原告:严红靖,女,196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被告:潘强,男,1969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严红靖诉被告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5日,本院向原告严红靖寄送通知,要求原告严红靖交纳公告费,但其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述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严红靖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严红靖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严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