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8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阳广业、阳大学等与乐业县幼平乡上里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广业,阳大学,向宗敏,杨秀英,黄汉兵,黄玉珍,阳大成,黄传统,杨秀军,杨秀兵,杨再远,杨再伟,杨再有,阳大邑,阳大勇,阳广建,阳大志,阳广用,周彩香,余元香,杨秀斌,乐业县幼平乡上里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8民初403号原告阳广业,男,194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原告阳大学,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原告向宗敏,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原告杨秀英,男,194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原告黄汉兵,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原告黄玉珍,女,194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原告阳大成(诉讼代表人),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原告黄传统(诉讼代表人),男,195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原告杨秀军,男,199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原告杨秀兵,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原告杨再远,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原告杨再伟,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原告杨再有,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原告阳大邑,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原告阳大勇,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原告阳广建,男,195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原告阳大志,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原告阳广用,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原告周彩香,女,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原告余元香,女,195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原告杨秀斌,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被告乐业县幼平乡上里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进忠,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广业、阳大学、向宗敏、杨秀英、黄汉兵、黄玉珍、阳大成、黄传统、杨秀军、杨秀兵、杨再远、杨再伟、杨再有、阳大邑、阳大勇、阳广建、阳大志、阳广用、周彩香、余元香、杨秀斌诉被告乐业县幼平乡上里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阳广业、阳大学、向宗敏、杨秀英、黄汉兵、黄玉珍、阳大成、黄传统、杨秀军、杨秀兵、杨再远、杨再伟、杨再有、阳大邑、阳大勇、阳广建、阳大志、阳广用、周彩香、余元香、杨秀斌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述21位原告以尚未理顺法律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动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广业、阳大学、向宗敏、杨秀英、黄汉兵、黄玉珍、阳大成、黄传统、杨秀军、杨秀兵、杨再远、杨再伟、杨再有、阳大邑、阳大勇、阳广建、阳大志、阳广用、周彩香、余元香、杨秀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阳广业、阳大学、向宗敏、杨秀英、黄汉兵、黄玉珍、阳大成、黄传统、杨秀军、杨秀兵、杨再远、杨再伟、杨再有、阳大邑、阳大勇、阳广建、阳大志、阳广用、周彩香、余元香、杨秀斌承担(已预交)。审 判 长 王育平审 判 员 黄璇璇人民陪审员 覃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春柳 来源:百度“”